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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更新时间:2018-9-21 13:27:07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学校官网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此章程适用于普高及学考招生,仅供参考,最终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通过的为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制定工作的通知》(粤教考函﹝2017﹞50号)有关精神及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3713

第五条 学校地址:校本部:珠海市金湾区西湖城区金二路;邮政编码:51909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隶属单位:珠海市政府

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年限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学校在广东省的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批次及“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批次。其他省份录取批次根据各省文件要求而定,详见各生源省份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六条 我校港口与航运管理专业与广州航海学院交通运输专业联合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应用型人才培养试点项目。学生在我校完成三年高职学段学习后各项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获得我校普通高职毕业证书。通过转段选拔考核的学生进入广州航海学院交通运输专业学习两年,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广州航海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或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进行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广东省,报考普通高考、“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文科类、理科类的高中毕业生,物理、化学、生物或政治、地理、历史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第二十二条 在广东省,普通高考(文理类、美术类)、“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均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

第二十三条 专业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按分数优先原则。专业录取时,当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成绩排位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考生所有填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普通高考和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时,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根据考生志愿服从调剂情况,调剂至有剩余计划专业进行录取。“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录取时,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根据考生志愿服从调剂情况及专业证书符合原则,调剂至有剩余计划专业进行录取。原填报志愿时不服从专业调剂,但在录取前向我校提交书面申请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经学校研究同意,可作专业调剂处理。

第二十五条 普通高考美术类专业录取时,在高考文化成绩和省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高考文化成绩、术科统考成绩按比例合成总分,合成总分=(高考文化成绩/750×0.4)+(术科统考成绩/300×0.6),按合成总分由高到低录取,当合成总分相同时且符合录取条件则同时录取。

第二十六条 外语语种要求: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七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加分分值适用于专业分档。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九条 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因国际会展公司对考生身高有要求,酒店管理专业因国际品牌级酒店对考生身高有要求,请男身高1.70米以下,女身高1.60米以下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三十条 空中乘务专业因民航企业对考生体检有要求,空中乘务专业体检标准参照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的CCAR67FS乘务员体格检查标准进行,因考虑就业岗位的要求,请不符合以下要求的考生慎重报考

1.身高:女生162~175cm,男生172~185cm;

2.无精神病史;肝功能正常;无肝炎或肝脾肿大;无肺结核等传染病;无久治不愈的皮肤病,如头癣、湿疹、牛皮癣、慢性荨麻疹等;因考虑就业岗位的要求,请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或转氨酶高的考生慎重报考;

3.视力:单眼矫正视力均不低于C字视力表0.5。眼球大小适中,对称,目光有神,无色盲、无色弱;

4.五官端正,肤色好,面部和手、臂等部位无明显的疤痕、斑点等;牙齿排列整齐,无明显异色,说话、微笑时无嘴型不对称;无狐臭;

5.体形匀称,无明显的“O”型或“X”型腿;步态自如,动作协调;

6.面部表情自然,微笑甜美;善于表达,口齿清楚,中英文发音基本准确,无口吃、舌短现象;听力正常。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退学处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标准:1.普通专业:文科类专业5250元/学年、理科类专业641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10000元/学年;

2.中外联合培养专业:中美合作大数据技术与应用专业国内学费为6410元/学年,其他费用及国外学习期间学费详见我校网站。

住宿费:1200元/学年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设置奖、助学金制度,设立了学生勤工助学专门管理机构,为家庭困难学生提供勤工俭学服务。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我校已与中国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协议,按国家资助政策协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6-7253066;0756-7253616

传真:0756-7253616电子邮箱:zhcptzsb@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zhcpt.edu.cn

招生网址:http://www.zhcpt.edu.cn

第三十六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处

监督电话:0756-7253315 电子邮箱:zhcpt315@163.com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适用于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2018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委托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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