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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以色列理工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更新时间:2020-9-30 16:41:05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网络

广东以色列理工学院2020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东以色列理工学院,简称广以理工;英文名称:Guangdong Technion-Israel Institute of Technology,缩写为GTIIT。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6410


第五条 学校地址:汕头市金平区大学路241号;邮政编码:515063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院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广东以色列理工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以色列理工学院学士学位、广东以色列理工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及学生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监督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在广东省,学校录取批次为提前录取批次。其他省份的录取批次具体请参照生源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目录。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录取理科类考生。


第十八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本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本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各专业的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考试,各门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在江苏省,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等级的要求为:选测科目须达到AB及以上,必测科目均须达到合格。


第二十一条 专业录取规则: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专业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即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将依次以考生的高考数学单科成绩、高考理科综合成绩、高考英语单科成绩的高低进行排序录取。


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区、市)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将依次以考生的高考数学单科成绩、高考理科综合成绩、高考英语单科成绩的高低进行排序录取。


第二十二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专业课程均采用英语教学。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对于报考材料科学与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生物技术本科专业的考生,高考外语及数学单科成绩须同时满足下列2个条件:(1)高考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10分(满分150分)或88分(满分120分),(2)高考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95分(江苏省考生数学单科成绩(含附加分)须不低于125分)。


对于报考数学与应用数学本科专业的考生,高考外语及数学单科成绩须同时满足下列2个条件:(1)高考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10分(满分150分)或88分(满分120分),(2)高考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110分(江苏省考生数学单科成绩(含附加分)须不低于145分)。


第二十四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区、市)招生办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校在上海市、浙江省、天津市及山东省的选科要求按照当地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当地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本校在江苏省的录取原则按先分数后等级、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录取专业,等级顺序为A+A+、A+A、AA、A+B+、A+B、AB+、AB、B+B+、B+B、BB,同分同等级考生按数学、英语科目的总分(含附加分)从高到低排序。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本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八条 经本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本校收费标准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的办法》(粤发改规〔2018〕7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执行。学费95000元/生·学年;住宿费1200元/生·学年。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我校设有新生奖学金、学业优秀奖学金、课外表现奖学金等多项奖学金,细则详见学校公布的评选办法。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4-88077060, 88077088, 88077086, 88077077


传    真:0754-88077087


电子邮箱:admissions@gtiit.edu.cn


学校网址:www.gtiit.edu.cn


招生网址:www.gtiit.edu.cn/admissions.aspx


第三十三条 学校招生监督小组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 系 人:裔传萍


监督电话:0754-88077073


传    真:0754-88077034


电子邮箱:uo@gtiit.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本校2020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广东以色列理工学院授权广东以色列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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