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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理工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更新时间:2020-10-8 15:01:11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网络

常熟理工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招生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类、艺术类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常熟理工学院。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0333,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学校办学地址:东湖校区:江苏省常熟市南三环路99号 


                        东南校区:江苏省常熟市湖山路99号


第四条 学校简介:常熟理工学院是江苏省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1958年建校(苏州师范专科学校),2004年经教育部批准升本。学校是“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高校、国家“十三五”应用型本科产教融合发展工程项目建设高校、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试点高校、全国高校质量保障机构联盟副理事长单位、江苏省首所省市共建省属本科高校。


第五条 学校面向江苏、天津、河北、上海、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青海和新疆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本科生。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常熟理工学院。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常熟理工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学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副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科招生工作,集体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本科招生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招生录取。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学校聘任。


第九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生源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我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招生计划总数的0.5%,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根据生源情况须调整招生计划时,学校将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四条 各专业对考生体检专业限报要求,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五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十八条 江苏省普通类本科专业录取办法


报考常熟理工学院普通类本科专业的考生,选测科目等级最低标准为BC,必测科目成绩均须达到合格(或C级及以上等级),综合素质评价合格。


进档考生的录取原则:


1、德、智、体全面衡量,以总分为主,并结合学业水平测试和综合素质等级高低,择优录取。


2、学校采用“先分数后等级”和“分数清”的录取办法,对进档考生按投档分从高到低排序,优先录取和满足高分考生专业志愿。当投档分相同时,学业水平选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录取和满足其专业志愿。当分数和等级都相同时,文科按语文成绩(含附加分)、理科按数学成绩(含附加分)、外语专业按外语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该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3、对体检不符合专业要求的考生,可以调剂到其它专业录取。


第十九条 江苏省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艺术类考生进档最低要求是考生的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省最低控制分数线,七门学业水平必测科目成绩中不合格(或D级)科目不得超过三门,综合素质评价合格。考生进档后,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一)美术类专业按照文化分与专业分之和,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如总分(即文化分与专业分之和)相同,以专业分高者优先录取;如专业分再相同,依次以语文和外语的总分、外语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二)音乐类专业按专业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如专业分相同,以文化分高者优先录取,如文化分再相同,依次以语文和外语的总分、外语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条 非江苏省普通类本科专业录取办法


德、智、体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择优录取。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执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当投档成绩相同时,天津、上海、浙江、山东和海南等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依次以语文和数学的总分、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其他省份考生文科按语文成绩、理科按数学成绩、外语类专业按外语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一条 非江苏省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艺术类考生的投档成绩按照所在省份有关政策执行。


(1)我校未组织艺术类专业校考的省份,使用该省份专业省统考成绩录取。遵循各省统考批次录取规则,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2)凡参加我校音乐类专业校考且成绩合格者,按照校考专业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如专业分相同,以文化分高者优先录取,如文化分再相同,依次以语文和外语的总分、外语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二条 英语专业限英语语种考生报考;德语专业英语和德语语种考生均可报考;日语专业英语和日语语种考生均可报考。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经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按学年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


文科类专业5200元,


理科类专业5500元,


工科类专业5800元,


艺术类专业6800元,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我校学费24200元,国外学费按外方标准收取,


高校中外学分互认联合培养项目专业:我校学费同其他普通学生,国外学费按外方标准收取,


嵌入式培养专业在原科类学费基础上增收2000元/学年。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为:4人间宿舍每生每学年人民币1200元,6人间宿舍每生每学年人民币950元。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校学生可申请不同类型的奖助学金。国家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奖金每人每年2300-8000元不等,获奖率约20%;学校设立的综合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奖,奖金每人每年分别为1500元、1000元、500元,获奖率约35%;学校设立的单项奖学金,包括学习优秀奖、创新创业奖、社会工作奖、见义勇为奖、考研成就奖等,奖金每人每年300-5000元不等。同时,学校还设立了许璞奖学金、77物理奖学金、鹏旭医药奖学金、长春化工奖学金、阿科玛奖学金、隈利实国际助学金、农商行助学金、伟众助学金、双维助学金、敬鹏助学金、金申助学金、德康博爱基金等近30种奖助学金,各类奖助学金从1000元至20000不等。


我校对残疾大学生和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学费减免政策,减免对象和金额视学生本人表现及经济状况,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逐一审核、研究确定。


第二十八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南三环路99号   


邮政编码:215500


招生咨询电话:0512-52251131


招生传真:0512-52251131


电子信箱:zsb@cslg.edu.cn


招生监督电话:0512-52251120


招生监督邮箱:jjb@cslg.edu.cn


学校招生信息网址:https://zsb.cslg.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通过阳光高考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指定平台和我校招生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常熟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常熟理工学院


                                                                                                                              202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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