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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石油化工学院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更新时间:2020-10-12 16:49:18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网络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广东石油化工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1656


第五条  学校地址:


官渡校区:广东省茂名市官渡二路139号;邮政编码:525000


西城校区:广东省茂名市科创路1号;邮政编码:525000


光华校区:广东省茂名市光华北路7号;邮政编码:5250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广东石油化工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在广东省本科招生批次:本科批次。其他省份的录取批次具体请参照生源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十六条  本校与阳江应用型本科院校(筹)开展2020级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食品科学与工程和会计学专业联合培养,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本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代码招生,单独编班。原则上学生四年均在阳江应用型本科院校(筹)培养,办学地点在阳江应用型本科院校(筹)校本部(学校地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罗琴路1号,具体视校区建设进程而定);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和学位授予等由本校负责,阳江应用型本科院校(筹)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原则上,联合培养的学生不得转到其他专业;非联合培养的学生也不得转入联合培养班学习。


第十七条  本校土木工程专业与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水利水电建筑工程专业设立“四年制(即:“4+0”模式)本科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本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代码招生,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照协同育人方案,大学四年均在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培养,办学地点在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从化校区;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和学位授予等由本校负责,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原则上,试点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到其他专业;非试点学生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艺术类(含音乐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二十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校普通本科层次普通类专业,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的考试,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考试,各门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报考普通本科院校普通类专业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校普通本科层次体育类专业,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考试,且至少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报考本校艺术类(含音乐类、美术类)专业,参加高考文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普通高中学考,参加高考理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普通高中学考;且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二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本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三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本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专业志愿,考生成绩、以及本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顺序优先,同一专业志愿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的原则录取。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区、市)按照普通高考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类为数学、语文、外语、理科综合。


第二十五条  体育类和艺术类(含美术类、音乐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专业录取实行“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同一专业志愿按照如下原则录取:


1.按省统考文化和术科折算综合分投档的省份,按省统考折算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分档(如:广东省);综合分相同时,投档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2.未按省统考文化和术科折算综合分投档的省份,出档考生按文化课成绩的40%和术科成绩的60%计算综合分,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术科高分的考生。


第二十六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八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本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我校在全国高考试点省市(天津、山东、浙江、江苏和海南)选科要求按照(提前)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在试点省市的录取原则按照相关省市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其中,我校在江苏省考生录取必备条件要求选测科目的等级是BB及以上,必测科目等级是4C1合格及以上,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择优录取,同分时等级顺序为A+A+、A+A、AA、A+B+、A+B、AB+、AB、B+B+、B+B、BB,同分同等级考生按语文、数学科目的总分(含附加分)从高到低排序,其他要求请参见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条  本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本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三十一条  因用人单位的要求,师范专业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认定需要符合《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粤教继[2013]1号)的要求,请不符合条件的考生慎重报考;音乐表演、音乐学和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身高有要求,请男身高1.68米以下、女身高1.56米以下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三十二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文件精神,学校严格执行文件相关规定。患有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等疾病的考生,学校体育类专业不予录取;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或肢体残疾者,或患有不适宜剧烈运动疾病的考生,不宜就读体育学类专业,请慎重报考学校体育类专业;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学前教育专业、体育类专业和音乐学专业,请考生慎重报考学校学前教育专业、体育类专业和艺术类专业;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的考生,不宜就读教育学类专业、体育类专业和音乐表演专业,请考生慎重报考学校教育学类专业、体育类专业及艺术类专业。相关专业限制条件以省考试院公布招生专业目录公布为准。


第三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四条  经本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五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六条  本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一)本科生学费标准


文科类:4590元/生·学年;理工外语体育类:5190元/生·学年;艺术类:音乐表演10000元/生·学年,音乐学10000元/生·学年,环境设计10000元/生·学年;


(二)住宿费标准


视不同住宿条件在750-1350元/生·学年之间收取。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奖励人数视上级拨款而定;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奖励人数视上级拨款而定);国家助学金分特殊困难、一般困难和困难三个等级发放,分别是4000元/人·年、3300元/人·年和2300元/人·年(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人·年。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其中,学生综合奖学金分一等、二等、三等三类,奖金分别为1500元/生·学年、800元/生·学年、400元/生·学年,奖励面占学生总人数30%;学生“个性发展奖学金”,共分10类,每类每项奖学金3000元,最高奖项“广油之星”奖金2万元。学生还可申请国(境)内外企业和个人在学校设立的社会专项奖助学金,金额1000元至5000元/人·年。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可缓交学费,通过“绿色通道”入学后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了约1100个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学生减轻经济负担,并注重培养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此外,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可向学校申请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及建档立卡学费资助。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九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668-2923508


传真:0668-2981099


电子邮箱:zsb2923508@gdupt.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gdupt.edu.cn


招生网址:http://zs.gdupt.edu.cn


第四十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纪委办监察处


联系人:丁恩明


监督电话:0668-2923787


传真:0668-2923378


电子邮箱:jwb2923787@gdupt.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0年3月13日由广东石油化工学院第2次校长办公会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石油化工学院2020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授权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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