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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科技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更新时间:2021-3-1 8:58:42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网络
新疆科技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学院招生工作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全称:新疆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院校代码:14525
第五条 学院地址:新疆五家渠市猛进南路980号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在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具有高等专科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民办)。
第八条 办学类型:普通全日制
第九条 学院隶属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学院业务主管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学院设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总体决策部署、计划统筹及协调推进,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招生工作委员会由学院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招生办公室,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在录取过程中邀请教师、学生、家长代表巡视录取现场,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分配及有关要求以自治区规划处当年下达2020年招生计划书批准为准,详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发展规划处文件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二条 学院录取批次:高职(专科)批次。
招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省外户籍普通高考考生。招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户籍,单独招生考生、三校高职考生、中等职业教育优秀中职毕业生直升高职(专科)的考生。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录取规则
1.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2.在达到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本着成绩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往低分录取,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普通类或单列类招生计划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外语排序;理工类按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排序。双语类、民语言类考生在平行志愿投档时,统考科目成绩总分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民族语文;理工类: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民族语文。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遵照在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按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三校生普通类及单列类考生优先录取语文、数学、政治理论分数高的考生。
3.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4.对享受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投档按加分录取,按考分录取专业。
5. 考生身体状况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
6. 我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根据各省招生部门规定执行。
7. 单独招生、直升专的录取分别按照新疆科技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单独招生考试实施方案、直升专实施方案中相关要求执行。
8.单独招生、优秀中职毕业生直升高职(专科)不得申请转学、调整专业,学籍注册及毕业证发放按照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及我院有关规定执行。
9.双语类考生入校后,学院将进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测试,测试达不到专业学习标准的学生将进行为期一年的预科学习,民语类考生需另预科一年。
10.我院公共课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六章 入学、报到及毕业
第十四条 入学、报到
1.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3.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不超过20天,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4.学生入学后,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七章 就业安置
第十六条 学院专门设立了就业指导办公室,与疆内外上百家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签定了校企合作协议,建立人才培养基地,实施个性化人才培养。学院立足区域经济发展,提供优质人才服务保障,先后为乌鲁木齐市北新建材、中华联合、新疆众和公司、五家渠市工商局、审计局、旅游局及工业园区等单位推荐了优秀的实习生及毕业生,就业口碑受到了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第八章 奖助学金政策
第十七条 奖助学金
1.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的在校生每生每年5000元。
2.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平均每生每年3000元,资助标准可根据资助对象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三个等次:一等4000元,二等3000元,三等2000元。
3.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对退役后复学的高校在校生减免学费。资助标准每生每年不高于8000元。
4.绿色通道:全日制普通高校建立“绿色通道",对被录取入学,无法缴纳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一定资助。
5.自治区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我院就读的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
6.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标准分为三个等次:一等3000元、二等2000元、三等1000元。
7.自治区高校预科生学费和住宿费补助政策,对我院一年级预科新生给予一次性学费和住宿费补助,标准为每生4000元。
第九章 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高职(专科)学生每年的学费在5500元-9800元,住宿费每人每年1000元。学院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教育厅共同核定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章 联系方式
地 址:新疆五家渠市猛进南路980号
邮 编:831300
网 址:http://www.xjkjzyjsxy.com
电 话:0994-6808555 6803888
13009608575 13095056189
监督电话:1310900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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