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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卫生职业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更新时间:2022-4-6 9:02:37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网络

江西卫生职业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学院的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深入实施高校“阳光招生”工程,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凡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并填报江西卫生职业学院志愿的考生均适用本章程。

 

第三条 学校校名:江西卫生职业学院;国际代码:13965;办学性质: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隶属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学校办学层次:三年制高职。

 

第四条 学院设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护理、助产、药学、中药学、中药制药、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口腔医学技术、医学美容技术、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康复治疗技术、放射治疗技术和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等专业。

 

第五条 校址:南昌市小蓝经济开发区汇仁大道689号。

 

第六条 江西卫生职业学院招生信息网

 

(http://zsw.jxhlxy.com.cn)是学院招生信息公开网站。学院通过招生信息网发布有关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等信息,提供录取结果查询等服务。

 

第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颁发江西卫生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八条 学院严格按江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有关文件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学费标准:5000元/年;住宿费标准:800元/年(6人间)。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学院招生工作,负责研究、制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录取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条 学院设立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实施招生录取等环节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招生监察工作。

 

第十二条 江西卫生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江西卫生职业学院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历年报到情况等因素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江西卫生职业学院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以教育部及生源地所在省级招办公布的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当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本着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依据本人志愿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当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考生所在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招生工作通知》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所有专业外语语种不限,专业教学培养使用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十八条 所有专业文理兼招,且不限男女招生比例。

 

第十九条 报考我院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执行。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护理、助产、药学、中药学、中药制药、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放射治疗技术、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专业不招色盲考生。新生入学后将进行体检复查。

 

第二十条 录取批次、录取时间由各省、市(区)教育考试院统一安排。

 

第二十一条 学院招生录取的原则按考生所在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当年颁布的《招生录取工作通知》的文件规定执行,考生考试成绩达到各省考试院公布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报考本院考生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二十二条 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我院不予录取。

 

第二十三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市(区)招生部门的有关规定加分提档录取。

 

第二十四条 专业录取规则:专业志愿优先,依据分数,择优录取。尽量安排在考生所报志愿专业学习,如专业志愿无法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对不服从调剂者,则做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 录取模式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二十六条 录取结果通过学院的招生信息网公布,并用EMS特快专递向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十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盖有江西卫生职业学院校章和江西卫生职业学院院长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开学后一周内未经请假、无故不来者或者假期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相关事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江西卫生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个人或机构,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学院按国家政策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国家奖学金,获奖者每人每学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者每人每学年5000元;学院奖学金,分1000元、800元、500元三等,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一等每生每学年4400元,二等每生每学年3300元,三等每生每学年2200元;设有学院补助助学金,为遭遇突发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学院开设的“绿色通道”入学报到,入校后,学院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 学院招生部门通讯地址:南昌市小蓝经济开发区汇仁大道689号江西卫生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邮编:330052。

 

联系电话:0791-85151888、85772158、85772168(兼传真)

 

学院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w.jxhlxy.com.cn

 

学院招就处微信公众号:江西卫生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

 

招就处邮箱:jxhlxy@sina.cn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由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及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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