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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职业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更新时间:2022-5-2 15:14:21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网络

滨州职业学院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滨州职业学院2021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教育厅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滨州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滨州职业学院2021年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滨州职业学院 学校代码:12818

 

第五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滨州市黄河十二路919号

 

第六条 办学性质及类型: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成立以学院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招生工作院领导、分管教学工作院领导和院纪委书记为副组长,宣传部、招生就业处、财务处、教务处、后勤管理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保卫处以及二级学院主要负责同志为组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落实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有关事宜。

 

第九条 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滨州职业学院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成立以纪检监察人员为成员的招生工作纪检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一条  招生专业、计划: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各专业不限语种,但学校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

 

第十三条  录取男女生规定:

 

①定向培养士官生严格按照下达计划执行;

 

②其他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四条 选考科目要求:报考各专业不设选考科目。

 

第十五条 思想政治品德和身体健康状况: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 录取原则: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录取政策和划定的录取分数线执行。

 

① 普通类高职专业

 

按照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在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录取时,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录取时,各专业均不设选考科目要求,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对各专业进档考生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②艺术类高职专业

 

取得山东省美术类专业合格证的进档考生,根据《山东省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规定,按综合分由高分到低分确定录取。

 

③直招士官生专业

 

在实施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平行志愿录取原则,高分者按照体检合格类别优先选择专业;在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专业志愿清”原则录取。

 

④春季高考专业

 

按专业类别分专业由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通过学院招生网站、招生咨询电话、录取通知书发放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医学类和相关医学类专业说明:医学影像技术、口腔医学技术、康复治疗技术、医学检验技术、眼视光技术五个专业的考生,毕业后不具有报考执业医师的资格,但可报考相关职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一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按规定时间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规定从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对学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对复查中发现的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其它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滨州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滨州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43-5082257,5082326,5082157(兼传真);

 

邮政编码:256603

 

学院网址:https://www.bzpt.edu.cn

 

招生网址:https://zs.bzpt.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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