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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绥中中考加分、降分录取政策
更新时间:2020-7-3 18:39:54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2020绥中中考加分、降分录取政策
1.按照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烈士子女入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 20 分录取;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助学政策。援藏干部(援藏期间)子女、援疆干部(援疆期间)子女、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胞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 10 分录取。
2.按照《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暂行规定》(辽公通〔2010〕142 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子女,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应按照烈士子女的意愿,保送到当地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时降 10 分录取;被授予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者命名的、荣立个人一等功的人民警察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时降 5 分录取。
3.按照辽宁省有关文件要求,户籍在辽宁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
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类地区和岗位工作累计满 5 年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招生时降低 20 分录取。
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规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类地区工作累计满 5 年的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个人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招生时降低 10 分录取。按照《关于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葫政〔2003〕
48 号)要求,驻葫部队其他现役军人(含武警)子女中考总分加
5 分。
享受中考录取优待的军人(含武警)子女,经军人(含武警)所在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予以认定和出具证明。
4.按照《应急管理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
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 号),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子女,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烈士、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含转制前获得的相应奖励)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驻边远艰苦地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分录取。具体办法参照辽宁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标准执行。
上述人员因公牺牲、残疾、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时,应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因参加重大应急救援行动记功的,享受战时记功同等待遇,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总队级
(含)以上单位政治部门确认。
5.按照《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葫疫指发〔2020〕77 号)的有关规定,驰援湖北医务人员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并报考我市普通高中的,招生时降低 10 分录取。申请就读我市中等职业学校的,按照家长和考生意愿直接录取。在我市参加高考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省定政策积极落实,做好细致服务。根据子女现就读年级,就近享受一次。全市享受加(降)分录取政策的考生,录取时只享受一项最高加(降)分录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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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烈士子女入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 20 分录取;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助学政策。援藏干部(援藏期间)子女、援疆干部(援疆期间)子女、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胞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 10 分录取。
2.按照《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暂行规定》(辽公通〔2010〕142 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子女,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应按照烈士子女的意愿,保送到当地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时降 10 分录取;被授予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者命名的、荣立个人一等功的人民警察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时降 5 分录取。
3.按照辽宁省有关文件要求,户籍在辽宁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
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类地区和岗位工作累计满 5 年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招生时降低 20 分录取。
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规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类地区工作累计满 5 年的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个人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招生时降低 10 分录取。按照《关于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葫政〔2003〕
48 号)要求,驻葫部队其他现役军人(含武警)子女中考总分加
5 分。
享受中考录取优待的军人(含武警)子女,经军人(含武警)所在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予以认定和出具证明。
4.按照《应急管理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
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 号),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子女,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烈士、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含转制前获得的相应奖励)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驻边远艰苦地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分录取。具体办法参照辽宁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标准执行。
上述人员因公牺牲、残疾、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时,应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因参加重大应急救援行动记功的,享受战时记功同等待遇,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总队级
(含)以上单位政治部门确认。
5.按照《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葫疫指发〔2020〕77 号)的有关规定,驰援湖北医务人员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并报考我市普通高中的,招生时降低 10 分录取。申请就读我市中等职业学校的,按照家长和考生意愿直接录取。在我市参加高考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省定政策积极落实,做好细致服务。根据子女现就读年级,就近享受一次。全市享受加(降)分录取政策的考生,录取时只享受一项最高加(降)分录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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