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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荆州中考加分政策
更新时间:2020-8-1 9:32:01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2020荆州中考加分政策
荆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0年全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加分优录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荆州开发区教育局、纪南文旅区教育局,市体育运动学校:
根据省、市相关政策规定,为切实做好2020年全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加分优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分优录基本条件及政策
(一)加分录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加相应分值,参加高中阶段学校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项目,只取加分分值最高一项。
1.烈士子女加10分参加录取。
2.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子女加10分参加录取。
3.以下军人子女加5分参加录取。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作战部队、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和因公牺牲的军人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二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的军人子女;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
4.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加5分参加录取。
5.归侨(华侨)子女、台籍考生加5分参加录取。
6.初中阶段参加市(州)级及以上足球锦标赛获得冠军的足球队队员加5分录取。
(二)优先录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残疾考生、现役军人子女。
2.初中阶段参加市教育局(含原市教育体育局),省教育厅、省体育局共同或单独组织的艺术节和运动会的获奖选手。
二、加分优录基本程序和要求
1.申请程序。符合加分优录条件的考生在荆州市教育局或荆州市教育考试院官网上下载《荆州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加分录取项目登记表》或《荆州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项目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2、附件3)进行填写,提交相关部门审核签字盖章后,于7月8日前将登记表交考生所在学校,同时上交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1;学校审查原件,收取复印件)。所有材料一式三份,一份装入考生档案,其它两份分别由县(市、区)中考办和市中考办存档备查。
2.公示要求。加分优录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一周后,学校于7月16日前将相关材料报县(市、区)中考办审核。各县(市、区)中考办于7月24日前将本考区加分优录学生名单通过当地媒体或网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中考报名号、毕业中学、加分优录项目、父亲和母亲的姓名以及工作单位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并保留至9月底。全市加分优录信息汇总后,将通过荆州市教育局和荆州市教育考试院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受举报并协助调查核实,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处理举报核实后的考生。市教育局举报电话:4132864。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子女参与加分录取信息要在工作所在单位(医院)进行公示,并由市卫健委统一汇总后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
3.审核要求。全市普通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加分优录考生资格审核,在各地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实行部门负责制。各县(市、区)教育局是具体负责本地考生加分优录资格的责任主体,县(市、区)中考办是具体审核单位,要严格核实考生的申报项目是否符合规定、考生信息是否准确、证明材料是否完整、相关部门签字盖章手续是否齐全等。要严明工作纪律,实行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凡出现虚报、隐瞒或伪造有关材料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除取消考生加分优录外,还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领导责任。
三、其他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全市普通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加分优录工作是进一步深化教育考试制度改革的重要载体,各地招生考试机构要及时向当地招生委员会领导汇报,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在加分优录资格审核中的工作职责,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审核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做好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加分优录政策的宣传与解读工作,及时将有关内容通知到初中学校和考生及家长,确保加分优录申报审核工作平稳实施。
2.严守时间节点,按时报送材料。各县(市、区)中考办于7月30日前将登记表、汇总表和加分优录信息光盘报送市中考办,逾期不予接收。汇总册用A4纸张打印,县(市、区)中考办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名,加分的考生名册与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考生名册要分开打印;光盘上必须有县(市、区)中考办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信息光盘中的数据必须与交送的考生汇总册完全一致。联系人:陈晨,邮箱:599796667@qq.com。
附件:1.荆州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加分优录项目证明材料
2.荆州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加分录取项目登记表
3.荆州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项目登记表
4.荆州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加分录取学生汇总表
5.荆州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学生汇总表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
荆州市高中阶段招生加分优录项目证明材料
一、加分录取类
荆州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加分优录项目中,申请加分录取的考生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和原始证件,并由相关部门审核盖章。
(一)烈士子女
1.烈士证书。
2.考生与烈士关系证明,如户口簿。
3.烈士身份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签字盖章确认。
(二)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子女
1.考生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关系证明,如户口簿。
2.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由市、县(市、区)卫健部门审核,签字盖章确认。
(三)军人子女(不含烈士子女)
1.现役军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如军官证、士兵证等。
2.考生与军人关系证明,如考生父母结婚证、户口簿等。
3.军人身份由考生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军分区政治部审核,签字盖章确认。
4.以下各项条件需军人所属部队团级(含团级)以上政治部门提供相关证明及证书原件,由考生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军分区政治部审核,签字盖章确认:
(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2)作战部队(担负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军人子女。
(3)驻国家确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子女。
(4)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
(四)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伤残公安民警子女
根据省公安厅 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鄂公通〔2018〕33号)文件,上述人员因公牺牲、伤残或被授予荣誉称号时,应为公安机关(含行业公安系统)在职人民警察。
1.在职人民警察有效身份证明,如警官证等。
2.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伤残公安民警证书或文件。
3.考生与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伤残公安民警关系证明,如户口簿。
(五)归侨(华侨)子女
1.考生归侨证:归侨指回国定居的华侨,证件由市(州)、省侨务部门发放。
2.考生与归侨的关系证明材料:能够证明考生为归侨子女关系的证明,如户口簿。
3.考生父亲(或母亲)的华侨证明: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须出示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定居证明材料。
4.考生与华侨的关系证明材料:能够证明考生为华侨子女关系的证明,如户口簿。
5.考生的侨眷证:由市(州)、省侨务部门发放。
6.考生身份由县(市、区)侨务部门审核,签字盖章确认。
(六)台籍考生
1.户口簿:考生籍贯注明为台籍。
2.其身份由县(市、区)台办审核,签字盖章确认。
(七)市州级及以上足球锦标赛获冠军
1.报名册。
2.获奖证书,比赛秩序册。
二、优先录取类
申请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考生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和原始证件,并由相关部门审核盖章。
(一)残疾考生
残疾证原件。
(二)现役军人子女
1.父(母)亲军官证。
2.考生与具有军人身份的父(母)亲相应关系证明。
(三)省级、市级运动会和艺术节比赛获奖选手
获奖证书原件、秩序册、艺术展演节目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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